建筑施工企业纳税地点(施工单位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申报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建筑施工业务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的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无论是否实行分包,均应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包方或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发布时间: 2024-09-28